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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捍衛(wèi)英烈聲譽法治提供全方位保障

    2018-04-09 13:28:51 來源: 人民網(wǎng)

4月2日,備受關注的方志敏烈士嫡孫方華清訴徐祿飛、余香艷名譽侵權案,在江西弋陽法院達成訴前調解協(xié)議并現(xiàn)場履行。兩被告當場就損害方志敏烈士名譽一事誠懇道歉并作出書面致歉聲明,原告同意諒解并放棄對兩人精神撫慰金賠償?shù)恼埱蟆?/p>

有所收斂,但仍時有發(fā)生——這是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呂景勝對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現(xiàn)象的評價。

呂景勝曾對侮辱、誹謗英雄烈士問題作過深入研究,他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只有進一步完善法律,提高違法成本和代價,才能有效懲治此類惡言丑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也認為,加強對英烈姓名、名譽、榮譽等的法律保護,對于促進社會尊崇英烈、揚善抑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意義重大。

盡快出臺法律

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和寶貴的精神財富,是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動力。

近年來,社會各界對立法保護英雄烈士的呼聲不斷高漲。2017年全國兩會,有251人次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xié)委員和一些群眾來信提出,建議通過立法加強英雄烈士保護。

2017年1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該草案規(guī)定,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網(wǎng)信、民政、工商等部門在監(jiān)管中有保護英烈名譽榮譽職責;網(wǎng)絡運營者發(fā)現(xiàn)侵害英烈名譽榮譽的網(wǎng)絡信息時,負有及時處置義務。建立對侵害英烈名譽榮譽案件公益訴訟制度,檢察機關可提起公益訴訟。

草案還規(guī)定,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侮辱、誹謗英雄烈士,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呂景勝看來,當務之急是完善立法,盡快出臺英雄烈士保護法。“英雄烈士保護法出臺,對提高國民崇敬、緬懷、捍衛(wèi)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意識有積極意義,有助于公眾在內心形成明確的法律預警認知、后果認知,有助于有關部門明確監(jiān)管職責,有助于形成社會監(jiān)督機制、形成法律威懾力,有助于形成對英雄烈士遺屬的法律保護機制以及沒有英雄烈士遺屬情況下的國家介入機制”。

確保嚴格執(zhí)法

“法者,治之端也”,而“徒法不能以自行”。

在業(yè)內人士看來,立法完成且頒布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落實。

“英雄烈士保護法出臺后,重點在于實施,一定要做到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讓這部法律真正實現(xiàn)調整社會生活的功能效果。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保護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職能,社會組織要積極配合,監(jiān)管體系要落到實處,公民及組織要自覺守法,輿論要宣傳新法,構建全社會崇尚英雄烈士的文化氛圍,相關監(jiān)管部門要敢于行政執(zhí)法,檢察院及法院對侵權行為要敢于提起公訴和立案”。呂景勝說。

在今年2月6日召開的山東省檢察長會議上,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陳勇表示,今年山東檢察機關將探索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案提起公益訴訟。

呂景勝對《法制日報》記者說,英烈保護法草案規(guī)定了保護英雄烈士的國家公訴機制,被侵害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近親屬已不在世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英雄烈士近親屬因無力提起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法院免收訴訟費用。這一規(guī)定彌補了法律空白,解決了如果英雄烈士無后人或后人無力提起訴訟維權的問題。

“對于侵犯英烈名譽權的案件,檢察院提起公訴是必要且及時的。目前已發(fā)生的關于英雄烈士名譽權的民事訴訟,不足以承載價值觀、憲法原則及精神的評判。”呂景勝說,憲法及檢察院組織法都賦予檢察院公訴權力。檢察院介入英雄烈士保護具有極大的國家意義,彰顯公權力對國家主流價值觀的維護,起到良好的社會示范效應和警示作用。這一做法顯然具有推廣全國的示范意義。

此外,呂景勝認為,英雄烈士保護法出臺后,社會各個方面都要落實好這部法律。比如,網(wǎng)絡運營者應依法履行監(jiān)管職責,“法律出臺后,再對侵犯英雄烈士名譽的行為視而不見、坐視不管、消極無為甚至暗中縱容,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受到處罰”。

“按照英烈保護法草案的規(guī)定,教育部門應將英雄烈士事跡、精神教育納入國家文化發(fā)展戰(zhàn)略和教育事業(yè)。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英雄烈士事跡納入教學內容,加強對學生的愛國主義教育,應當讓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常駐后代心中。”呂景勝說。

培育價值觀念

然而,立法只是給保護英烈名譽權畫上了一條底線,底線之上該怎么辦?

“英雄烈士名譽保護的底線是法律,底線之上是社會輿論、道德、文化的引導。學校教育、媒體、全社會都應認識到英雄烈士保護的重大意義,都有責任參與踐行英雄烈士名譽的保護,這應是全社會最大公約數(shù)的共識。”呂景勝說。

在國防大學軍隊政治工作教研室教授公方彬看來,保護英烈名譽權也未見得完全從法律上來講,因為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從剛性和柔性兩個方面著手。

“剛性就是法律,法律是底線。尊重崇尚英烈,不能只靠法來解決。我們制定法的目的不是懲治,而是用這個底線激勵公眾往哪兒走,是換一種引領方式。這樣而言,無論是引導公眾崇尚英烈,還是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都是以法治為底線。不過,我們推崇的,還是依靠價值觀念、價值系統(tǒng)來樹立以英烈精神為主的信仰信念。”公方彬對記者說,除了教育,還要營造一種比較優(yōu)良的環(huán)境,“因為優(yōu)良的環(huán)境會在不自覺中滲入人的靈魂。所以,從長效機制而言,要靠法的規(guī)范,但法不是目的,懲治不是目的,還是要營造一種氛圍,進入內心深處”。

關鍵詞: 英烈 聲譽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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