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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部門發(fā)文:國道的收費權轉讓必須經交通運輸部批準 并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2019-07-01 16:44:00 來源: 中國新聞網

據交通部網站消息,交通部、發(fā)改委、財政部日前發(fā)布《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锻ㄖ访鞔_,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籌資建成的公路,其收費權轉讓必須經相關政府部門批準,其中國道的收費權轉讓必須經交通運輸部批準,國道以外的其他公路的收費權轉讓必須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通知》提出,各地轉讓收費公路權益應按照《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及本通知的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有關轉讓條件、轉讓程序、轉讓收入使用、轉讓后續(xù)管理及收回等規(guī)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通知》要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監(jiān)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督查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日常監(jiān)管工作。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轄區(qū)內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具體管理工作,承擔國道收費權益轉讓監(jiān)管的主體責任。對符合條件的轉讓行為,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按規(guī)定加快審批審核。對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主體,禁止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通知》指出,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審查轉讓申請材料時,應著重對申請材料中有關轉讓的原因和目的、轉讓條件、轉讓程序、轉讓收入使用管理、轉讓后續(xù)管理等相關具體內容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作為轉讓方提交審批申請的必要文件。

《通知》強調,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應當明確要求受讓方以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不能以財政撥款、補貼等各類形式的財政資金支付,不得以股票(股權)、債券、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等其他非現金方式支付。受讓方支付轉讓金期限,最長不超過合同生效后6個月,且受讓方不得以公路收費權作質押獲取銀行貸款支付轉讓金。

關鍵詞: 國道 收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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